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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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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739.1—2014
    
代替GB/T 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
 
 
 
 
 
 
 
2014-09-03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与GB/T 16739.1-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关于人员条件:
   1)删除了对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修改为引用GB/T 21338的规定(见4.1,2004版的4.2、4.3、4.5、4.6);
   2)增加了相关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和燃气汽车维修企业人员的附加要求(见第4章)。
   ——关于组织管理条件:
   1)增加了“基本要求”(见5.1);
   2)增加了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价格标准等要求(见5.2.1);
   3)增加了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的要求(见5.2.2);
   4)增加了建立并执行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等制度的要求(见5.3.1);
   5)增加了配件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要求(见5.3.3.
   ——关于安全生产条件;
   1)增加了“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见6.3);
   2)增加了“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见6.4);
   3)增加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见6.5)。
   ——关于环境保护条件
   增加了对含石棉废料、废水的处理要求和采光设施要求(见7.17.2.
   ——关于设施条件:
   1)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修改为“不小于80 m2”(见8.1.1);
   2)增加了“并保证车辆行驶通畅”的要求(见8.2.1);
   3)增加了“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的要求(见8.2.28.3.4);
   4)增加了对总成维修间和预检工位的要求(见8.3.28.3.3);
   5)增加了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专用厂房和专用场地的要求(见8.3.68.3.7)。
   ——关于设备条件:
   1)增加了对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应配置检测设备的要求(见9.2);
   2)增加了对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产品认证的要求(见9.4);
   3)其他条款的表述进行了调整(见第9章);
   4)要求配备的设备分类表调整为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通用设备(见表14);
   5)增加了真空表、轮胎气压表、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等设备(见表1);
   6)取消了正时仪、连杆校正器等;增加了冷媒鉴别仪等;其他设备要求有所调整(见表2);
   7)取消了声级计、车速表检验台和底盘测功机;其他设备要求有所调整(见表3);
   8)取消了气焊设备;增加了计算机、抢修服务车等;其他设备要求有所调整(见表4)。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广西三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学利、蔡凤田、孟秋、刘富佳、魏俊强、李云飞、吴东风、金柏正、丁金全、徐通法、佟濬洲。
   本部分代替了标准GB/T 16739.1-2004
   GB/T 16739-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739.1-1997
   ——GB/T 16739.2-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GB/T 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 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 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 人员条件
   
4.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
4.3 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1人。
4.4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4.5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基本要求
5.1.1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等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5.1.2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1.3 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
5.2  经营管理
5.2.1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5.2.2 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5.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3 质量管理
5.3.1 应建立并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培训等制度 。
5.3.2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5.3.3  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5.3.4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6 安全生产条件
    
6.1 应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6.2 应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6.4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6.5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7 环境保护条件
   
7.1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 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 m2,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
8.2.1 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并保证车辆行驶通畅。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 m2,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 m2。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8.2.2 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8.2.3 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及场地
8.3.1 生产厂房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4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 m2,二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 m2
8.3.2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一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30 m2,二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20 m2,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8.3.3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8.3.4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8.3.5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8.3.6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厂房周围5 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8.3.7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应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
    
9 设备条件
   
9.1 应配备表1~表4要求的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2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置满足GB/T 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9.3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及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9.4 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通过交通产品认证。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仪表工具
 

序号
设 备 名 称
1
万用表
2
气缸压力表
3
燃油压力表
4
液压油压力表
5
真空表
6
空调检漏设备
7
轮胎气压表
8
外径千分尺
9
内径千分尺
10
量缸表
11
游标卡尺
12
扭力扳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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